路政许可的变更和延续

发布日期:2013-06-13

  摘自《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<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>的通知》(粤公路函[2012]1224号)第八章 路政许可的变更和延续
 
  第六十四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已经取得的路政许可事项部分内容的,应当填写《变更路政许可申请书》(见附件23)并提交与变更申请事项有关的材料,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。经审查,被许可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、标准的,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,并向被许可人送达《准予变更路政许可决定书》(见附件24),重新颁发新的路政许可证件。原发给被许可人的路政许可证件应当收回。不符合法定条件、标准的,应当作出不予变更路政许可的决定,并向被许可人送达《不予变更路政许可决定书》(见附件25),说明不予变更的理由。
变更路政许可的程序,适用该路政许可原审批程序的规定,申请材料的提交参照原路政许可事项的规定。变更后的路政许可有效期应当与原路政许可有效期一致,不得变相予以延长。
许可地点、许可有效期不属可变更的路政许可内容。
  第六十五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路政许可的有效期的,应当在该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。提出延续路政许可申请应填写《延续路政许可申请书》(见附件26),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。许可机关若认为原许可事项现在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,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有效的安全检测报告;原许可事项涉及使用土地,现用地合同约定的用地期限届满的,申请人应重新提交有效的用地协议。
 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,在该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。准予延续的,应当向被许可人送达《准予延续路政许可决定书》(见附件27),并重新颁发路政许可证件;不予延续的,应当向被许可人送达《不予延续路政许可决定书》(见附件28),说明不予延续的理由。逾期未作决定的,视为准予延续。
  延续路政许可的程序,适用该路政许可原审批程序的规定,申请材料的提交参照原路政许可事项的规定。准予延续的路政许可,其延续期不得超过初次许可的有效期。属于一次性有效的路政许可,不予延续路政许可有效期。
 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广告标牌设施许可有效期的,符合法定条件,每次可延期两年。
第六十六条 被许可人未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的,该路政许可在有效期届满后自然失效,被许可人需要继续从事该路政许可活动的,应当重新提出许可申请。
  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和不予延续的路政许可设施,被许可人应当在一个月内无条件拆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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