路政许可予以撤销、注销、列入黑名单情况有哪些?

发布日期:2013-06-13

摘自《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<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>的通知》(粤公路函[2012]1224号)第十章 监督检查
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许可机关或者上级公路管理机构,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审批权限,可以撤销路政许可:
(一)工作人员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;
(二)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;
(三)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;
(四)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的;
(五)被许可人未履行行政合同约定的;
(六)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。
依照前款的规定撤销路政许可,造成被许可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,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。
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路政许可,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,不予撤销。
撤销路政许可应当向被许可人送达《撤销路政许可决定书》(见附件34)。
 
第七十七条 建立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,申请人的下列行为应当记入黑名单:
(一)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路政许可的;
(二)被许可人以欺骗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路政许可的;
(三)涂改、倒卖、出租、出借路政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路政许可的;
(四)超越路政许可范围或者违反行政合同的约定进行活动的;
(五)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公路管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、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。
申请人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,在受理之前发现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予以警告;在受理之后发现的,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予以警告;情节严重的,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路政许可。被许可人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,依法撤销已生效的路政许可;情节严重的,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路政许可。被许可人有本条第一款第三、四、五项违法行为的,应当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申请人一年或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路政许可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、撤销路政许可决定,应当分别制作《行政许可违法行为告知书》(见附件35)、《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》、《撤销路政许可决定书》,并送达申请人或被许可人。
 
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依法注销路政许可:
(一)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;
(二)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;
(三)路政许可依法被撤销、撤回,或者路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;
(四)因不可抗力导致路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;
(五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路政许可的其他情形。
注销路政许可,应当向被许可人送达《注销路政许可决定书》(见附件36),无法送达的,将注销信息内容进行公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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